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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行部】首發審核中的法律財務關注問題
第一部分:首發審核中關注的法律問題
1、關于董事、高管最近3年是否發生重大變化
(1)要看對經營的連續性、穩定性的影響,看變化前后是否具有可比性;
(2)沒有量化指標(以前有三分之一的說法,口徑變了?)
(3)考慮因素:
①變動原因:是否被同行挖墻腳,數名高管被挖墻腳,會影響經營的穩定性;
②相關人員的崗位和作用:要具體看變動的董、高具體崗位,對公司經營是否具有很大影響力和貢獻。
2、新引入股東的核查
身份、價格、資金來源、合法合規、關聯關系、親屬關系、其他利益關系。其中,要關注新股東進入前后,與某利益方的交易是否會劇烈放大。
3、股份質押凍結問題
主要還是關注是否影響控股權,是否影響實際控制人地位。
4、重大訴訟問題
對發行人,以及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的重大訴訟,都要披露,并關注是否具有重大影響。
5、商標與專利權
(1)列表詳細披露權屬狀態,要披露哪些對生產經營具有重大影響;
(2)正在申請的,原則上不要披露;
(3)要關注并充分披露是否存在糾紛。
6、出資瑕疵
(1)過去曾經考量出資不實占當時注冊資本的比重,并根據比重要求了間隔多久申報;但現在考慮到很多企業,很久以前注冊資本比較小,出資不實盡管占比相對較高,但絕對數額較小,相比現今的注冊資本和凈資產而言,影響不大…… (相對寬松一些了);
(2)關注是否事后已經彌補;
(3)關注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最好當地主管部門出具意見;
(4)關注其他股東、債權人是否有糾紛,建議進行訪談;其他股東、債權人應當沒有異議;
(5)一旦發生爭議,誰來承擔損失:不能由上市主體承擔,應該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出資不實的股東來承擔。
7、同業競爭
(1)主要看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上市主體是否存在同業競爭;二股東、三股東等所控制的企業,如果存在相同或類似業務,并不算同業競爭,但要關注是否存在業務的沖突(是否現在真的只關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同業競爭了?)
(2)同業不競爭、地域或檔次等劃分來解釋,均不予接受;
(3)相同或類似業務:具有替代性;即使沒有替代性,但如果共用采購、銷售渠道,仍然構成同業競爭。比如:大股東做女裝,上市主體做男裝,盡管沒有替代性,但銷售渠道是相同的,仍然構成同業競爭。
(4)控制人近親屬從事競爭業務的問題:
①關注歷史上是否同源?如果從最開始就相互獨立發展,沒有交集,可以不作為同業競爭;
②是否存在業務混同的情形,是否存在采購端、銷售端大量重疊、混同的情形?如果是,那么還是屬于同業競爭。
8、關聯交易
(1)關聯方要全面披露、決策程序要合規、價格要公允;
(2)要關注關聯交易是否必要,是否會影響獨立性;
(3)是否存在關聯交易非關聯化的情形。
目前會里在關注和研究一種新的類關聯交易情形,就是共享一個生態、共享一個流量入口;比如:阿里或者騰訊下屬企業,基于阿里或者基于騰訊的平臺,利用這個平臺導入的流量,盡管并不是跟自己的大股東進行交易,但實際上是利用了大股東所創造的生態和流量入口。
9、重大違法違規的認定
(1)只要受到行政處罰,就是違法行為;要看情節是否嚴重;
(2)起算時點:法人——自發生之日起;自然人——自下發處罰通知之日起;持續狀態——如果違法行為是持續的,要從結束之日起。
10、土地合規問題
(1)通常情況下,只能用出讓用地;
(2)用地不合法,關注處罰風險、經濟風險、重大性判斷;
(3)集體用地:省級政府對集體用地有專門的政策的,可以減輕風險,并需要當地部門出具相關合法合規證明租用集體用地的,雖然上市主體不涉及違法,但所租土地使用違法,會被收回,所以關注搬遷風險。
11、稅收優惠的合規性
(1)超越權限的,要由省級稅務機關確認,應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則要到總局確認;
(2)不符合相關規定的,要由省級稅務機關確認,但國家明確禁止的不行;
(3)不符合規定,又拿不到省級確認,要風險提示,出具風險承擔的承諾;
(4)緩繳、拖欠所得稅,應依法補足,并由稅務機關確認。
12、社保合規性
(1)欠繳社保,要披露原因,是否違法,責任誰承擔;
(2)初審會前,符合條件的員工都應當辦理社保;對歷史上未交的社保,不要求補交;
(3)關注欠繳的社保對發行人財務指標的影響;
(4)公積金的繳納不做硬性要求(難道公積金可以不交?!國務院的公積金條例也是法律?。。?
13、環保
(1)生產經營與募投是否符合環保要求;
(2)要核查環保投資及費用支出;
(3)要核查環保設施的運行狀況;
(4)要關注是否有環保事故,是否構成重大違法行為。
14、信息披露問題
(1)風險提示要有針對性,不要千篇一律,不要照抄同行業,不要都有股市風險;
(2)引用數據,要公開的、客觀的、權威的,不要花錢買文章造數據;
(3)業務模式披露不夠淺白:業務模式要通俗易懂,要簡單明了,不要動不動就是“XXXX整體解決方案提供商”,舉了個例子,一個互聯網推廣整體解決方案提供商,業務模式寫的晦澀難懂,被要求多次重寫,最后按照廣告商的業務模式描述;
(4)競爭地位披露不明晰,行業劃分過細;
(5)材料更新不及時(專利、商標、股東、合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特許經營權等)。
第二部分 首發審核中關注的財務問題
一、主板首發辦法中有關投資收益占比問題的處理
主板首發辦法 30 條第四款:發行人不得“最近 1 個會計年度凈利潤主要來自合并報表范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問題:如最近 1 個會計年度投資收益占凈利潤比例較高,是否構成影響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條件的情形?
解讀:該條款主要考慮到發行人對并表范圍外企業投資收益控制力較弱,實現投資收益的持續性難以把握,如占比較高,可能影響持續盈利能力。
如同時滿足如下三個條件不影響發行條件:
(1)發行人如減除合并財務報表范圍外的對外投資及投資收益,仍須符合首發條件;
【發行人除了對外投資外,有自己獨立的產供銷體系,主業發展良好,扣除投資收以后仍滿足上市條件。目前已有成功 IPO 案例,常熟汽車裝飾公司,投資收益占比超過 60%。】
(2)被投資企業主營業務與發行人主營業務須具有高度關聯性;
不存在大規模非主業投資的情形,如上述汽車裝飾公司,主要投資都是汽車零部件相關,上下游的產業。
(3)須充分披露相關投資情況及對發行人的影響。
在管理層討論章節充分披露被投資方的基本情況,經營狀況,業務合作關系,分紅政策等。
另應關注(1)該條件只適用于主板公司,創業板公司要求主要經營一種業務,如果有大量并表范圍外投資可能涉及到多種業務經營的問題,因此不適用;
(2)該條件只適用于首發,再融資不可用于并表范圍外投資。
(3)注意對扣非的影響,并表范圍外主體的非經常性損益對發行人投資收益的影響數,要納入發行人非經常性損益計算。
二、理財收益及投資收益涉及非經常性損益的計算
1、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形成的投資收益如何計入非經常性損益?
企業運營一般需要保留一定的流動資金,有些規模較大,會購買一些理財產品,根據非經常性損益規定,理財產品的投資收益應計入非經常性損益,但滿足以下情況可以考慮以扣除融資成本的凈收益計入非經常性損益:
(1)與日常經營相關的現金管理工具,具有經常性,且公司建立了制度化的管理機制,內控健全;
(2)購買的是銀行渠道發行的理財產品,具有低風險、高流動性和安全性特征;
(3)規模適當,成本可以合理計量;
滿足上述條件,可以凈額計入非經,否則應全額計非經。
2、合并報表范圍外的投資收益有關非經常性損益影響數的計算
被投資企業非經常性損益對發行人投資收益的影響數,應列入發行人非經常性損益計算。
案例:白銀股份。
三、IPO 企業執行《股份支付準則》的具體使用
1、主板、中小板、創業板 IPO 企業統一標準執行。
2、不適用的幾種情形,根據股份變動成因判斷
(1)明確股權的股份變動,如解除代持等;(2)財產分割,繼承等(3)資產重組,并購等(4)持股方式轉變(5)老股東配售(6)其他股權轉讓
3、權益工具公允價值:合理確定及恰當披露
價格可以合理考慮時間因素影響:業績變動,外部環境變化等; 參考熟悉情況的第三方交易價格:可比性,PE 入股價;
避免采取有爭議的估值技術,有些股權轉讓雖然有資產評估,但按照成本法, 凈資產等作為依據,顯失公平。
4、股份支付的成本費用:列報,及對非經常性損益的影響。
一般股權激勵如有長期激勵方案,分期確認費用,應作為經常性損益處理, 大部分發行人 IPO 前的股份支付沒有長期激勵方案,一次性計入當期費用,對當期業績影響很大,可以考慮作為非經常性損益處理。 12
四、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到期時所得稅計提問題
1、發行人、中介機構是否對照條件、程序發表意見?
2、判斷是否預期有很大可能。
3、按優惠稅率預提預繳是否經稅務部門同意?
4、如被追繳補稅是否有大股東承諾補償?
5、是否符合謹慎原則?
五、互聯網游戲企業信息披露與核查
1、業務信息披露
業務模式:需描述清楚開發模式和運營模式,授權運營模式、聯合運營模式、自主開發運營模式?
披露游戲運行績效指標:
網站瀏覽量,網頁瀏覽量;月注冊賬戶數,月付費賬戶數,月活躍賬戶數, 月新增賬戶數,月新增付費賬戶數;月下載量,月活賬戶游戲停留時間;月充值金額、月活賬戶充值金額(ARPU),月付費轉化率;移動端游戲收入分布情況(Android 和 IOS),充值通道(支付寶和微信支付等),境外充值情況(蘋果商店等);
月線上與線下推廣費用,月付費賬戶推廣成本,月新增付費賬戶獲取成本與投入產出率,CDN 的月流量和支出,展示時長付費(CPT),曝光量付費(CPM),點擊量付費(CPC),下載量付費(CPD),充值分成(CPA),手機預裝數量(CPS)等。
2、財務信息披露
收入確認方法:總額法 or 凈額法?是否代理性質,收手續費還是獨立運營? 主要會計估計:道具分類、用戶生命周期和游戲生命周期等按業務類型或游戲產品披露收入、毛利和毛利率。
3、信息系統專項核查報告由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分別出具核查人員應具備勝任能力(可聘請第三方專家)
關注運營數據和財務數據的銜接(是否存在運營數據缺失的情況)
主要采用數據分析的方法:與第三方數據進行比較獨立查看運營系統:關注系統控制、運營日志、運營數據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由于游戲類公司沒有產品實體,采購和銷售都難以核查,只能通過運營系統核查信息的準確真實性,重點是業務信息和財務信息的銜接,應建立完整的數據庫,從業務到財務應有清晰的信息鏈條,確保數據可靠性】
六、有關業務模式、業務類型與收入確認方法的披露問題
1、業務描述:是否清晰、完整,業務經營模式應和財務信息相匹配。 14
【不同業務種類均應進行清晰的描述,采購、生產、銷售、研發,均應披露具體的制度,承擔的主體,業務環節的控制等,如供應商選拔依據,生產節奏的控制,生產周期,存貨管理,銷售周期,信用政策(賒銷還是預收款?),應收款管理等,基于清晰的業務描述,便于審核人員了解業務模式,進而判斷財務數據合理性,存貨、應收款周轉率、毛利率是否合理等。】
2、會計政策披露:是不是有針對性?不能千篇一律抄準則,要寫出自己的業務特點;
3、收入確認方法:與業務模式的描述是否匹配?
七、其他特殊問題或事項的判斷與處理
1、將客戶資源確認為無形資產是否合理?
案例:某發行人與其經銷商的母公司成立合資公司,購買了經銷商的客戶資源,發行人將購買的客戶資源作為無形資產處理。
處理方法:如果交易的資源包含著合同權利,該合同權利用估值技術可以合理估值,即可以作為獨立的無形資產計量;如果只是客戶名單,并未附加合同權利,對客戶不具有控制力,客戶可以隨意采購其他方的產品,可能流失,能帶來的未來收益不明確,不可作為無形資產,交易對價應作為渠道建設費用計入銷售費用,不應做資本化處理。同樣的如購買一般性的品牌、報刊名、刊頭等,一般不應資本化處理。
2、“已完工未結算的工程施工”涉及已竣工驗收或交付的工程項目,是否應當轉入應收賬款并計提壞賬準備? 15
案例:某發行人做綠化、道路工程等,按照完工百分比確認收入,已竣工驗收或交付使用,收入已確認完成,但由于工程未完成審計手續尚未結算,(如市政項目,早已交付使用,政府遲遲未完成工程審計,未結算),報告期末“已完工未結算的工程施工”金額較大,未轉入應收賬款。
處理方法:工程審計和結算與否不應作為應收款確認的依據,收入已經確認了,工程施工應及時轉入應收賬款并計提壞賬準備,此類在會項目需要完成整改。
3、部分應收賬款不計提壞賬準備是否恰當?
發行人不應基于以下理由不計提應收賬款壞賬準備:
(1)客戶優質;
(2)政府工程;
(3)關聯方欠款。
在會項目如有這種情況都要改過來,不能不提,也不允許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這類情況不提壞賬。金額特別小的可以暫不調整,但未來期間也要改過來。
如果認為回收期特別短不提的,要提供充分的依據。對于部分 H 股回歸 A股的公司,以前用國際會計準則掌握的比較寬松,影響還是比較大的。
4、委托加工還是獨立購銷?
總額法還是凈額法問題,購銷都是獨立簽訂合同,獨立開發票,不應是重點考慮因素,還應考慮如下因素:
(1) 生產加工的復雜程度,是否涉及復雜的工藝,產品變動很大?
(2) 風險報酬是否轉嫁,如交易對方既是供應商又是客戶的情況下,向其采購的原材料只能專門用于給他生產的產品,協議簽署時采購價和回售的價格已經確定,受托方不實質上承擔風險,作為加工比較合適。
八、會后事項監管與封卷
1、會后事項監管主要問題:
承諾函格式(發行人和中介對會后事項做承諾,不是再次核查);受到調查或處罰(要詳細說明情況);訴訟、舉報、媒體質疑(第一時間落實,避免影響拿批文);擅自修改招股書(如會后分紅事項,確實需要修改招股書寫修改說明, 說明封卷稿和上會稿的差異,事先要與審核員充分溝通,包括初審會告知函修改、發審會意見修改、新的訴訟、專利、董監高人員變化等)
2、及時性指引使用:
(1)封卷時何時需要補充經審閱季報?
封卷前已過了基準日后四個月,封卷時需要補充提供經審閱的季報,如 630基準日,11 月封卷就要提供 3 季報,審閱即可。
(2)應補充披露下一報告期的業績預計每家都要披露,做重大事項提示,在會項目需要修改招股書。 17
(3)最近一期經營業績下滑
提供專項分析說明(發行人)和核查報告(保薦機構),說明行業和經營情況是否發生重大變化,是否影響發行條件;加強風險提示。
(4)復核報告
需要獨立復核,會計機構、保薦機構應另行安排人員獨立復核,不能由簽字人員自己復核,復核報告應有復核人員,分管復核部門負責人和內控負責人簽字。現在審核從嚴要求,且審核節奏明顯加快,今年 4 月報的項目現在都有上初審會的了,有的發行人還想著換中介機構延緩審核速度,有問題的要抓緊落實, 否則會對過會產生重大影響,反饋回復要有邏輯,論點論據充分,可驗證。
第三部分 審核思路與從嚴監管
一、落實從嚴監管舉措:
三個機制:
1、精細化審核機制:關注行業與業務特征;
2、長效信息公示機制: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3、常態化現場檢查工作機制:傳導監管壓力。
2016 年下半年、2017 年上半年分別實施了兩批次,共計 47 家企業現場檢查, 分類處理完畢(移送稽查、出具警示函、專項通報、終止審查、上會否決、正常審核推進等)
2017 年 9 月下旬開始,已陸續啟動 23 家企業的現場檢查,目前正在進行中。下一步現場檢查除了證監會外還會加入交易所人員,而且不會像過去給一個月以上的準備時間,本周決定下周就實施,想補救都來不及,所以工作要事先做扎實。
二、否決、終止審查和審結情況
從發審會否決情況來看,2017 年 1-10 月共審核 415 家,通過 344 家,通過率 82.89%,除暫緩表決、取消審核等情況外,否決 58 家,發審會否決率 13.98%。審結情況來看,2017 年 1-10 月共審結首發企業 503 家,其中:核準 發行 359家,整體 IPO 審結通過率為 71.37%,審結未通過 144 家(含否決和撤回并終止兩種情況),審結未通過率為 28.63%。【與以往年度相當】
結論:通過審核機制產生的實際否決率(審結未通過率)遠高于市場感知的發審會否決率。